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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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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武汉市民防办
发布时间:
2021/11/19
浏览量

鄂价费规〔2013〕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现将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一)武汉市

1.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二)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三)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80%收取;

(四)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号令)执行。

(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