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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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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风采

人防工程之特点

来源:
天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2/19
浏览量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是人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种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它既要保证战时的使用,又要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和群众的生活生产,人防工程的“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职能使命决定了其自身的特点。
  一、人防工程的性质
  (一)、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强制性。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2.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4.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时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换言之,城市开发建设项目,不论是住宅、办公楼、医院、教学楼、棚改项目,只要是建设,就必须配建人防地下室,不建只是满足条件的少数情况才发生,并且按照规定需缴纳足额易地建设费用。因此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强制性,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人防工程等级具有专门性。
  因为建筑功能和结构安全、规划方案的需要,很多建筑物都都会建设地下室,但人防地下室不仅满足这些规定,还应满足战时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需要。人防工程按照战时功能可分为五类: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人防工程按照防护特性分为甲类与乙类人防工程,甲类人防工程是指战时能抵御预定的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袭击的工程,乙类人防工程是指战时能抵御预定的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袭击的工程。因此人防工程具有专门的转能和专门的防护特性。
  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
  (一)前期报建阶段。目前,天门市报建项目,必须要有人防部门意见,方可领取规划许可证等。
  (二)实施阶段。为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建设部在在2004年批准了专门针对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的国家级规范GB50134-2004,国家人防办在2013年又分别印发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分别针对人防设计和监理单位资质进行了规范。这些专门针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和办法的实施,使得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更加有了保证。在建设过程中,针对人防工程部分,分别组织底板、侧墙、顶板验筋及专项验收,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三)竣工阶段。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其他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一样实行备案制度。对于附建有人防地下室的工程,在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先行办理人防地下室单位工程备案,方可在不动产中心办理办理不动产证。
  (四)维护管理阶段。人防工程区别于普通工程,后期维护使用中,需要按期对防护及防化设备进行维护及管理,不得随意改变结构、使用功能。平时由隶属单位管理使用,战时由人防部门统筹使用。
  城市的人防地下室是国家人防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设是人防工作的重要环节,充分认识到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和建设及管理的特点将更有利于指导人防工作,更有利于发挥人防工程在国防建设中的价值,让人防地下室在“平战结合”中发挥的更好效益。(许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