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来即办!厦门自贸片区涉及人防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来源:
人防之窗
发布时间:
2020-04-16 21:20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日前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推出,三项人防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模式,优化了审批做法和审批时限,节约了企业资金和时间成本,这三项审批模式是哪些?主要变化又有哪些呢
● 改革实施范围
厦门自贸片区内的建设项目
● 三项改革事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 主要变化
(一)银行保函代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针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将一期人防建设指标调整至下期一并建设的情形,该意见提出建设单位在提供银行保函并作出承诺后、人防主管部门当场予以批准。
(二)审批时限改为即来即办
实行审批改告知承诺制后,审批时限压缩为即来即办。
● 审批流程
审批包含受理和决定两部分
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请
发放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审批决定
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送达申请人
具体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人防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人防办〔2019〕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1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厦门自贸片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涉及人防许可三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改革实施范围
建设地点在厦门自贸片区内,且已取得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人防联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的项目。
二、改革事项
此次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三个事项分别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三、实行告知承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提出改革事项的行政审批申请,市人防办一次性告知的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人防办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人防办制作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市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在线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市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以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五、做出承诺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要求向市人防办提交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提交经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
六、承诺生效
告知承诺书经市人防办与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或经网上系统办理实现电子签章后有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由市人防办、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网上系统办理,双方电子签章后,则视申请人需要与否打印。
七、提交告知承诺书和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市人防办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明确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人防办确定。相关的告知承诺文书、材料列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并纳入审批材料一并由市人防办归档保存。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明确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九、整改和撤销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行为。市人防办在撤销人防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不良信用记录单》。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事后监管意见书依法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十、行政申诉
申请人收到《不良信用记录单》后,认为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防办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市人防办收到陈述和申辩意见后,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人防办依法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人防许可实行告知承诺三个改革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厦门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厦审改办〔2019〕25号)要求,明确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十二、失信联合惩戒
市人防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人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使用工作。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执行。同时,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附件1: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 年〕第 号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详细地址: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适用范围
本告知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项目。
二、审批依据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附件2:第十九项、 第二十项;
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8〕84号)。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
四、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作出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二份),市人防办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市人防办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人防办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信用管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两次以上在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不诚信信息将被列入厦门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申请单位的承诺
申请单位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法人(签字): 行政审批机关:
申请单位(盖章): 市人防办(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由市人防办、申请单位各保留一份。)
附件2: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 年〕第 号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详细地址: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适用范围
本告知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项目。
二、审批依据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附件2:第十九项、 第二十项;
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8〕84号);
5.《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9第177号)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1.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2.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400平方米。
(三)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首期工程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调整至下期建设的,并提供银行保函。
(四)同一建设单位取得不同的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相邻地块间的民用建筑,并提供银行保函。
四、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作出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二份),市人防办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市人防办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人防办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信用管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两次以上在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不诚信信息将被列入厦门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申请单位的承诺
申请单位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法人(签字): 行政审批机关:
申请单位(盖章): 市人防办(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由市人防办、申请单位各保留一份。)
附件3: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 年〕第 号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详细地址: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机关: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适用范围
本告知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办理施工许可阶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项目。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一)地下空间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核准;
(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专项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
四、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作出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二份),市人防办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市人防办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市人防办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信用管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两次以上在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不诚信信息将被列入厦门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申请单位的承诺
申请单位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法人(签字): 行政审批机关:
申请单位(盖章): 市人防办(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由市人防办、申请单位各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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